(2017)云232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梅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108号被执行人赵梅,女,生于1984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姚县金碧镇。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大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罚金400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梅下落不明,家庭困难,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人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6执1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