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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丰法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邹某某、张某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平,朱某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法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张某平。被执行人朱某湖。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邹某某申请张某平、朱某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张某平、朱某湖应支付申请人邹某某案款116762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平;朱某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信丰法执字第4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占富审判员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