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产经理站与刘全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产经理站,刘全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935号原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0号。法定代表人:乔元,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被告:刘全来,男,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与被告刘全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房产经理站负担。审判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