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德文与杨丽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德文,杨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84号申请人:何德文,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再江,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杨丽君,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何德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丽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85000元进行保全。担保人邓思德以其所有的号牌为渝X**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德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杨丽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85000元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