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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德文与杨丽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德文,杨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84号申请人:何德文,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再江,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杨丽君,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何德文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丽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85000元进行保全。担保人邓思德以其所有的号牌为渝X**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德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杨丽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85000元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