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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晋南与陈建平、王文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南,陈建平,王文帅,刘国良,柴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2159号原告张晋南,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委托代理人雷文娟,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平,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告王文帅,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刘国良,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柴秀花,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南与被告陈建平、王文帅、刘国良、柴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晋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张晋南负担。审 判 员  白金山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韩文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邱 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