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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9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龚津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龚津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993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炎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龚津平,男,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现居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被告龚津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该预缴诉讼费通知单,截至2017年8月7日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仍没有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泽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