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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海芳、米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芳,米莹,徐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海芳,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米莹,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徐建生,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海芳与被执行人米莹、徐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0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