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子瑞与王志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瑞,王志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917号原告:郭子瑞,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市政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珍,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良,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郭子瑞与被告王志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郭子瑞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子瑞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瑞撤诉。案件受理费4143.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71.97元,由原告郭子瑞负担,余款2071.9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郭子瑞。审判员 莫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魏亚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