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9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亚香与周明容、陈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香,周明容,陈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9053号原告:何亚香,女,199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赛丞,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容,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陈广,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何亚香与被告周明容、陈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何亚香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亚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何亚香负担。审 判 长 吴中和人民陪审员 蒋晓东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