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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卢丽霞与董国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霞,董国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927号原告:卢丽霞,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董国君,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丽霞诉被告董国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穆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