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卢丽霞与董国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丽霞,董国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927号原告:卢丽霞,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董国君,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丽霞诉被告董国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穆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