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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华凌与杨双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凌,杨双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766号原告:华凌,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凯里市。被告:杨双芝,女,1989年4月20日出生,苗族,现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房产局2楼。负责人:李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沈超,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客服理赔部员工。原告华凌与被告杨双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凌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凌负担。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