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丽荣脱光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荣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刑初1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丽荣,曾用名刘淑华、刘冰、张小,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捕前从事运输服务工作,住广东省惠州市。1992年9月2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3年4月14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被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于1993年9月8日出所就医时在七台河市人民医院脱逃。2005年11月4日七台河市公安局决定对张丽荣刑事拘留,并对其上网追逃。2016年5月25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并控制人身自由,6月12日被刑事拘留,6月23日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元清,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七检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荣犯脱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黑09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丽荣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先前故意杀人罪之判决所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依法报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黑刑核44906596号刑事裁定:一、不核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9刑初12号对被告人张丽荣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先前故意杀人罪之判决所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二、撤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9刑初12号刑事判决;三、发回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祥忻、赵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荣及其辩护人孙元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丽荣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于1993年9月8日乘羁押机关组织外出就医时看管人员不备脱逃。张丽荣脱逃后,公安机关虽组成抓捕组对其予以追逃,但至2005年11月4日才决定对张丽荣刑事拘留,并对其上网通缉,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华艳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迟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