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某与盛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盛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904号原告:田某,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被告:盛某,男,42岁,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盛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盛某、张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盛某、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