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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9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京隆实业有限公司与颜景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京隆实业有限公司,颜景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9008号原告:上海京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琴,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景国,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2017)沪0104民初19008号原告上海京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景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1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7)沪0104民初19007号原告颜景国诉被告上海京隆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颜景国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7)沪0104民初19007号的原告颜景国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沪0104民初19007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祁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