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龙腾白灰厂与邓博、兰仁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溪满族自治县龙腾白灰厂,邓博,兰仁华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1655号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龙腾白灰厂,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项伟,该单位厂长。委托代理人周俊华,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齐丽军,该单位职工。被告邓博,男,1988年8月30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兰仁华,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龙腾白灰厂诉被告邓博、兰仁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龙腾白灰厂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龙腾白灰厂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龙腾白灰厂撤回对被告邓博、兰仁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龙腾白灰厂负担。审 判 长 蒋运显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