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曹同学与唐登跃、纪士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同学,唐登跃,纪士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455号原告曹同学,男,194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唐登跃,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纪士巧,女,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曹同学与被告唐登跃、纪士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同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威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