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蔡阳兵与梅红俊、朱冬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阳兵,梅红俊,朱冬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蔡阳兵,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梅红俊,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冬芹,女,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蔡阳兵与被执行人梅红俊、朱冬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梅红俊、朱冬芹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刁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