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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蔡阳兵与梅红俊、朱冬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阳兵,梅红俊,朱冬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60号申请执行人:蔡阳兵,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梅红俊,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朱冬芹,女,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蔡阳兵与被执行人梅红俊、朱冬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银行、房产等机构,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梅红俊、朱冬芹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刘旭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刁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