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李洪祥取保候审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执 行 通 知 书(刑事案件用)(2017)津0116刑初20208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洪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局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如发现被告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请及时告知本院(塘沽)刑二庭。附: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被取保候审人有关情况:案由交通肇事取保候审年限12个月被告人姓名李洪祥性别男出生日期1975.10.12文化程度初中公民身份号码电话住址住址天津市宁河县汤始建华管庄有限公司保证人姓名、住址、电话与被告人关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