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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任魁与裴麦根、洛阳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任魁,裴麦根,洛阳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李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010号原告:刘任魁,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裴麦根,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洛阳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住所:嵩县城伊鑫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5686178396。负责人:李风梅,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风梅,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刘任魁与被告裴麦根、洛阳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李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任魁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任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任魁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刘任魁负担。审 判 长  刘 磊代理审判员  韩贝贝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