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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群英与潘正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群英,潘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3242号原告:张群英,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潘正斌,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英与被告潘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群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群英负担。审 判 长  余 芹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人民陪审员  楼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