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群英与潘正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群英,潘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3242号原告:张群英,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潘正斌,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英与被告潘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群英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群英负担。审 判 长 余 芹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人民陪审员 楼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