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万江与隋书章、陶作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万江,隋书章,陶作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董万江,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隋书章,男,196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陶作贤,女,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万江与被执行人隋书章、陶作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