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528号原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产业园区纺园二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江富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一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许亚新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