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阮飞杨申请执行任星、徐旱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356号阮飞杨申请执行任星、徐旱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飞杨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星、徐旱年给付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类银行同期带了利率的4倍计息为准,以月息2%为限)和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82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38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任星、徐旱年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任星、徐旱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任星,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旱年,女,汉族,住址同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