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224号杨顶峰申请执行段国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顶峰,段国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杨顶峰,男,1969年4月7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明峰,男,1971年2月2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段国亚,男,1982年1月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杨顶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国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判定:限被告段国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杨顶峰工资9303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履行到期后,被执行人段国亚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杨顶峰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国亚已将所给付申请执行人杨顶峰的工资人民币9303元履行完毕。即本案执行标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