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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莉与李军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莉,李军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民初922号原告:唐莉,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继昌,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委,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唐莉与被告李军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东、魏继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委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军委偿还借款150,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李军委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日利率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在诉讼过程中,唐莉将诉讼请求放弃为要求李军委偿还借款127,5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李军委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日利率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唐莉与李军委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23日,李军委急需用钱向唐莉借港币25,000元,唐莉碍于情面未要求李军委出具借条。同日,李军委再次向唐莉借港币15万元,唐莉经筹借给付李军委现金后,李军委为唐莉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1月25日偿还借款,逾期还款按日利率5‰的标准计息。该两笔借款到期后,李军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唐莉催要借款无果,引起诉讼。现唐莉要求李军委将15万元港币的借款折合成人民币127,500元予以偿还。李军委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李军委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唐莉提供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如下:唐莉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能够证明李军委向唐莉借港币15万元,双方约定逾期还款按日利率5‰的标准计息,该款后经唐莉展期,双方约定李军委于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月23日,李军委向唐莉借港币15万元,唐莉给付李军委现金后,李军委为唐莉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1月25日偿还该15万元借款,逾期还款按照日利率5‰的标准计息。2016年5月10日,双方协商对还该15万元借款的还款期限重新进行约定,李军委自愿于2016年5月30日前偿还港币3万元,于2016年6月30前偿还港币6万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还清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后经唐莉催要,李军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现唐莉主张李军委将该15万元港币按照1港元兑换人民币0.85元的标准折合成人民币127,500元予以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借贷双方借贷事实清楚,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双方重新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李军委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唐莉有权要求李军委将港币15万元的借款折合偿还人民币127,500元予以偿还。由于双方在还款计划中仅对还款期限进行重新约定,借条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李军委仍具有约束力,李军委还应分别自还款计划书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以逾期未付款的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唐莉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军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唐莉借款127,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以25,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以76,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李军委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27,5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唐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410元,由李军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 判 长  马一龙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人民陪审员  李金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