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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行审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与刘阙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刘阙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411行审9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春,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旭,该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晨,江苏常州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刘阙坡,男,1979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新征补字(2016)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常新征补字(2016)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位于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府田社区沈家塘13号甲单元202室房屋的补偿金额为491399元,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费1734元,临时安置费6000元,产权登记费80元、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2900元、有线电视费763元,合计补偿金额为502876元。产权调换房为中央花园15幢302室,房屋建筑面积为93.67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金额为584495元。产权调换房的差价按规定结清。二、因未能入户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待能入户时再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若发现未经登记建筑,依法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认定,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6日内腾让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府田社区沈家塘13号甲单元202室的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验收后拆除。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自行搬迁腾房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申请执行人腾让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府田社区沈家塘13号甲单元202室房屋,并交征收实施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验收后拆除。申请执行人提交以下证据:1、执行申请书。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表。3、三项证明及范围图。4、停办手续。5、房屋征收委托协议。6、调查登记告知书。7、民意调查表。8、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9、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公示汇总表。10、方案论证评审工作会议纪要。1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12、沈家塘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座谈会。13、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公证书。1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公示。1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6、资金到位证明书。1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18、征收决定公告。19、邀请评估机构的公告。20、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21、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22、标准房基准价格估计说明。23、房屋征收评估有关事项的公告。24、房屋登记簿查询证明、户籍证明。25、签约公告。26、外围公证评估。27、寄送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限期选择通知书、签约期限延长告知书等。28、签约期限延长公告和领取估计报告等重要事项公告。29、约谈公告。30、平台短信约谈通知。31、征收补偿决定申请。32、陈述和申辩权利的公告。3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材料。34、补偿决定履行催告公告。35、产权调换房相关资料。申请执行人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作为三井街道府田社区沈家塘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人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约腾空让房的被征收人刘阙坡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决定期满被征收人仍未腾空让房,征收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听证和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因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晋陵中路以东、中央花园(南区)以南、新藻江河以北的三井街道府田社区沈家塘地块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实施征收。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常新政[2015]33号),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申请执行人刘阙坡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常新征补字(2016)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予以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为交付房屋。2016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履行催告公告,予以公告送达。催告期满,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常新征补字(2016)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相关程序并未对申请执行人刘阙坡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具有可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对被申请执行人刘阙坡作出的常新征补字(2016)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科琦人民陪审员  张巧凤人民陪审员  张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卫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