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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牟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柱芬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柱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75号申请执行人牟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晓宏,局长。被执行人李柱芬,女,1986年12月29日生,彝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牟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柱芬行政非诉一案,依据依据牟定县人民法院第21、28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李柱芬、周玉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3135元。因被执行人李柱芬及其丈夫周玉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牟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柱芬、周玉华缴纳了11567.50元社会抚养费后,未对剩余部分进行缴纳。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柱芬的丈夫周玉华在银行的存款11567.50元予以划拨,并由申请人领取该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323执75号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丽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