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于贵、侯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民,于贵,侯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男,1950年12月21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于贵,男,1955年10月2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侯凤芹,女,1956年3月24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84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31025.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与被执行人于贵、侯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370.00元由被执行人于贵、侯凤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