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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执26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申请执行代康英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265号之六执行机关宝兴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代康英,女,生于1967年2月2日,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即执行代康英交纳刑事罚金一案中,在扣划了被执行人代康英存款后,经调查,被执行人还在服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4)宝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相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王 曦执行员  樊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