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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明明与孙亮亮、蒋泽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明,孙亮亮,蒋泽周,张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156号原告:郭明明,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孙亮亮,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蒋泽周,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张旭,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郭明明与蒋泽周、孙亮亮、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郭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明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郭明明负担。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春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