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有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有利,王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振顺,该社职工。被执行人万有利,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执行人王守良,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32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万有利、王守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有利、王守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有利、王守良银行的存款52183.7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梁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