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显宏与朱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宏,朱华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1164号原告:张显宏,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被告:朱华川,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显宏诉被告朱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张显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朱华川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显宏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显宏负担。审 判 长 蔡东明审 判 员 魏 敏人民陪审员 葛田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朱 煜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