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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艾丽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艾丽,北京明苑玉缘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王艾丽,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执行人北京明苑玉缘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老君堂村南50米。法定代表人张德明。王艾丽申请执行北京明苑玉缘工艺品有限公司国内仲裁一案,王艾丽依据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17]第279号文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9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审 判 员  王 帅助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秦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