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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9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大松伟业瓦楞辊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德兴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大松伟业瓦楞辊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德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9922号原告:上海大松伟业瓦楞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赵中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女,汉族,1980年6月11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漳州市龙文区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法定代表人:肖毅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松伟业瓦楞辊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龙文区德兴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大松伟业瓦楞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盛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甘喆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