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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根法与杨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根法,杨锦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584号原告:周根法,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锦芳,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周根法与被告杨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根法于2017年8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根法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之申请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根法撤回对被告杨锦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根法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