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9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颜慧仪、郭守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慧仪,郭守坤,颜倩仪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慧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良、余乔慧,均系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守坤。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慧,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颜倩仪。上诉人颜慧仪因与被上诉人郭守坤、原审被告颜倩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6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慧仪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颜慧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慧仪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5元,由上诉人颜慧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怀勇审判员  张燕宁审判员  万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文悦王心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