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5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树荣、史维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杨树荣,史维婵,王裕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5868号之一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家园89号。法定代表人:程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叶清,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荣,男,195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史维婵,女,195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王裕华,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原告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树荣、史维婵、王裕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2017年8月7日,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23元减半收取为2461.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331.5元,由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戚玲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