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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换梅与山西泰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换梅,山西泰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建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春花,山西宏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泰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龙凤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候建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长青,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上诉人王换梅因与上诉人山西泰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因上诉人山西泰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交付上诉人王换梅的房屋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不一而引发。二审中,上诉人山西泰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明确按照合同所附平面图予以交付上诉人王换梅房屋。据此,一审判决以交付房屋不一构成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改变。上诉人王换梅一审中所提的房屋面积平米增加、房屋交付迟延的事实一审未予查明。应在查明该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认定上诉人山西泰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是否构成违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换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西泰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闫红珍审判员  王晓瑜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