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龙腾粮油制品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龙腾粮油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79号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海中路69号。法定代表人:曹义。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龙腾粮油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办事处北十里。负责人:葛献斌。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龙腾粮油制品厂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办事处北十里206国道西侧四处房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埇桥区龙腾粮油制品厂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河办事处北十里206国道西侧四处房产(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及房屋编码:3413023323002900030000)、(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及房屋编码:3413023323002900040000)、(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及房屋编码:3413023323002900050000)、(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及房屋编码:3413023323002900060000)。保全价值120000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二、冻结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在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的存款400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