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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林与岳彩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岳彩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721号原告:周林,男,1990年1月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岳彩云,女,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与被告岳彩云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周林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恒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