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2楼211号。法定代表人:周庆,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素英,女,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上诉人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市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是接收货币一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成都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2楼211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露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