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桂升与孟庆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升,罗秀兰,孟庆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武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134号原告:王桂升,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原告:罗秀兰,女,1957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孟庆强,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武邑支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原告王桂升、罗秀兰与被告孟庆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武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庆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武邑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升、罗秀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升、罗秀兰撤回对被告孟庆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武邑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庞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綦伟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