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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甘南州雪之灵商贸有限公司、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南州雪之灵商贸有限公司,侯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151号原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博峪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鲁毅,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系甘南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南州雪之灵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南州当周街132号。法定代表人:拉郎尼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侯某某,男,现住甘南州合作市。原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甘南州雪之灵商贸有限公司、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告甘南州雪之灵商贸有限公司、侯某某已还清原告垫付的逾期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3元,减半收取,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