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陈佩利与颍上县刘集乡三优集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佩利,颍上县刘集乡三优集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陈佩利,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颍上县刘集乡三优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优集村),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刘集乡三优集。法定代表人:康多义,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佩利与被执行人颍上县刘集乡三优集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执行给申请执行人68585元。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迟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