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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施钦亮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钦亮,临沂市春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6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汤可亮,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施钦亮,男,1958年5月19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临沂市春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凤凰大街中段(市人民医院对过)。 法定代表人:施钦亮。 申请人汤可亮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春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鲁1322财保61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春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的账户37001827201050150856中的95万元。申请人汤可亮于2017年8月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春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的账户37001827201050150856中的95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汤可亮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瑞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