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志博伟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志博伟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初66号原告北京志博伟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2号果园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15室-6。法定代表人赵世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俊,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赵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兴,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芦云,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志博伟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志博伟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志博伟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志博伟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志博伟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胡瑞江人民陪审员 刘步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蔡红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