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延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839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东二道河村(湿地公园北侧)。法定代表人:翟学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芳,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勇胜,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延勇胜���起诉。案件受理费1779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艺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