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0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山西潞安鑫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潞安鑫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0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潞安鑫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潞城市翟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甄志安,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55145721-8号。被执行人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东大街35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潞安鑫垚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山西长治金刚石工业公司由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4日作出的(1197)长法经一破字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山西长治金刚石工业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被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兼并,其全部资产及职工由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接收,现山西长治金刚石工业公司名下有位于长治市城区南关住宅用地一处【(总面积:2599.2平方米,建筑占地:1519.1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城区国用(土)字第J03007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长治市九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登记在山西长治金刚石工业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建筑物【(总面积:2599.2平方米,建筑用地:1519.1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城区国用(土)字第J030072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