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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钟义成与曾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义成,曾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287号原告:钟义成,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曾云龙,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义成诉被告曾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义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钟义成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义成撤回起诉。审判长 胡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波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