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钟义成与曾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义成,曾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287号原告:钟义成,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曾云龙,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义成诉被告曾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义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钟义成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义成撤回起诉。审判长 胡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波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