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初275号原告高某,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 判 长 彭 杨代理审判员 陈邵明代理审判员 廖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 维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